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被撬棍击中头部后,患上严重的精神抑郁,并最终导致自杀身亡。对此,劳保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该职工家属不服诉至法院。记者近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劳保局对该工伤认定案重新作出处理。
杨某是北京铁路局职工。2006年11月27日,杨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更换混凝土轨枕施工过程中,被一根10多公斤的铁撬棍击中头部,后被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简单治疗后杨某回到工地上班。铁路局对杨某受伤一事未申报工伤。
杨某受伤后,出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等症状,并于12月14日前往医院就诊。12月15日凌晨,杨某在家中将其妻子和孩子砍伤后自己割腕自杀身亡。2007年1月10日,北京市尸检中心对杨某脑组织进行解剖,并做出病理诊123断,结论为:病变符合脑震荡所引起的改变。
2007年2月9日,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提出分析意见为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抑郁,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杨某之妻认为,杨某系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扩大性自杀的严重后果,遂向海淀劳保局申请认定杨某头部外伤为工伤,同时要求认定杨某因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死亡为因公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