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8月20日电 职工对自己的工资等报酬分配不满意,可派代表和企业代表“讨价还价”,但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湖南在积极推进建立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的同时,出台工资协商制基本程序,受到企业劳资双方的一致认同。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严格遵循法定操作程序,遵守产生代表、实施要约、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签字、送审公布等六个程序,方能产生法定效力。按照这一规定,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或民主推选。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协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最后,协议草案送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张榜公示,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据悉,湖南规定,到今年年底,湖南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立工会且职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中,要实现三分之一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黄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