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8月20日讯 (通讯员 王天鹏 记者 赖静) 记者从烟台有关部门获悉,19日,烟台市下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今后5年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3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将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岗位和社保补贴,以及贷款额度的支持,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今后,烟台市将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属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招用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属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同时按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1000元、非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当地规定缴费中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的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2009年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各县市区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衔接。
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可贷款200万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和不超过50%的贷款贴息支持。
自主创业、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的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财政部门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办法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政策执行。
失业人员创业可补贴3000元
另外,该市还将大力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执行。
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全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城乡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吸纳除就业困难群体以外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