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8月20日讯 (通讯员 孙朝光 张允光 记者 赖静) 记者今日获悉,烟台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发。
全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5元;二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5元;四级伤残月人均增加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4815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通知规定,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悉,此次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全省按市划分了三类调整标准,烟台市及济南、青岛、威海、东营四市属调整标准最高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