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海运业快速发展,一边是海员队伍流失加剧,造成这一矛盾局面的原因何在?记者从4月6日在京召开的纪念中国海员工会成立九十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由于相关法律不尽完善,海员与船东之间的劳动关系市场化尚不到位,海员劳动不够“体面”,海员职业整体吸引力下降。 海运被誉为最高效、最环保的运输方式之一。在我国,海运承担着93%的外贸运输任务。近年来,我国海运业发展迅速,全国海运船队总规模已达9000多万载重吨,位居世界第四位,迫切需要更多的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155万船员,其中海员65万人,是世界上拥有海员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由于海员劳动难“体面”,海员流失加剧,相对快速发展的海运业而言,我国优秀海员人才严重不足,高级海员市场更是供不应求。 “近年来港口国检查更加严格、海盗活动日趋猖獗、灾害性天气增多,海员的劳动强度、心理压力和家庭压力不断增大。加之我国对海员个税起征点仍然较低,税率较高,海员收入待遇与陆地职业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导致海员职业整体吸引力显著下降。” 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表示,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海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9年底,又由中国海员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与中国船东协会签订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对远洋船员的权益维护实现了全覆盖,但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船东与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之间从以往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市场合作关系已成必然,但由于海员与陆地职工处在截然不同的工作生活环境之中,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权益带有一定的职业特殊性,迫切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保护,可我国海员立法明显滞后。 “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海员职业得不到应有保护,加剧了高级海员和航海院校毕业生的人才流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副主席朱临庆表示,目前甚至出现了一些盘剥海员的“黑中介”,海员连最基本的劳动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职业培训等发展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 张守国建议,当务之急是积极研究和实践国内外有关公约、法律与条例,稳步推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批约进程,积极推动我国海员法立法,降低海员劳动的法律风险。同时,规范海员劳务市场,促进新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形成连接企业和海员的法律纽带,保证中国海员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和切身权益,稳步提高我国海员“体面劳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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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编辑:王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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