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昨天(14日)公报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根据新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逾期不归连续超15天将被辞 该《细则》指出,为完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务员队伍,深圳决定按照“慎重、民主、公正”的原则对公务员实行辞职辞退制度。 公务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被予以辞退,包括: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怀孕或因公致残不得辞退 另外,如果公务员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都不得辞退。 辞退者五年内不准再录用 同时,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将发给“辞退费”,具体标准为“自辞退之日起半年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自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满一年后,不再发给辞退费”,有关《辞退费发放证明》将存入本人档案。辞职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另外,辞职辞退人员对辞职辞退处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辞退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刘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