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涉案危险品
“南田岛8”轮
烟台大众网3月23日讯(通讯员 郝光亮 张国栋 记者 冯炜程) 今天,一集装箱班轮瞒报载运76吨危险货物案件进入处罚程序,烟台海事局将依法对船方、托运人分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3月16日,烟台海事局从有关途径获悉,宁波籍“南田岛8”集装箱班轮在烟台港卸货时瞒报载运危险货物,卸下的集装箱正停放在码头货柜堆场待运,违法嫌疑船已驶离烟台港。接报后,烟台海事局立即派员前往货柜堆场调查取证,并在港方及有关人员的协同下,对相关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检查。经过技术检测,确认有4个集装箱载有“可发性聚苯乙烯”,属易燃易爆危险品,与船方申报的“塑料粒子”即普通货物不符。
3月21日,“南田岛8”集装箱班轮再次停靠烟台港后,海事调查人员立即登轮,对有关人员及船舶证书、上一班次货物交接材料等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确认,托运人在托运4箱货物时,擅自将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可发性聚苯乙烯”瞒报为普通货物“塑料粒子”,而船运公司及船舶在接货时也均未对货物进行核实,以致于危险货物集装箱瞒报上船。
鉴于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属实,该案已进入处罚程序。依据我国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海事部门可对船方、托运人分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经济处罚。
据了解,“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是生产隔热、包装、建筑等材料的重要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逸散出大量发泡剂,易燃易爆,被国家纳入危险品管理范筹,因而在产品包装、积载、隔离和运输过程中均有严格规定。而作为普通货物运输,可逃避大量包装、监管和运输等费用,这样往往会给船舶及人命安全带来诸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