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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旅游质监警示:旅行社须依法作委托代理招徕业务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6-25 14:17: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6月25日讯 近期,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监察大队在投诉处理和市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旅行社在操作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相关业务时,未遵照旅游法律法规及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操作。现将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的注意事项警示如下: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组团社可以将招徕宣传、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委托给代理社。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代理社也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三、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同时还应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只能销售组团社委托范围的线路产品,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只能依据委托合同将旅游者交组团社安排出团,不得交其他旅行社安排出团。

  四、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五、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六、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各旅行社应认真学习旅游法律法规和国家旅游局《通知》要求,遵法合规操作委托代理招徕相关业务。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将加大对委托代理招徕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打造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场经营环境。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容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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