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发布森林防火明白纸 5月31日前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2020-03-24 15:30: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防火明白纸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将森林防火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上坟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电气焊等工程用火;

  5、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动物;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登记检查。防火期内,执勤人员登记检查属依法履行职责,凡阻挠、妨碍登记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五、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确需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福莱山街道办事处:6376775

  古现街道办事处:6941010

  大季家街道办事处:6971239

  八角街道办事处:6954038

  潮水镇政府:5811200

  规划建设局:6398216

  应急管理局:6396708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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