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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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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5月27日讯 (通讯员 张柱涛 记者 刘妍明) 近日,芝罘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来到一处生产塑料制品的用人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原料是粉末状聚氯乙烯等化学品,通过加热反应后形成定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粉尘,除尘设备也未起到良好的除尘效果,整个车间内充满“浓烟”,作业环境极差;而原料桶旁的作业工人却只佩戴了普通的医用外科防护口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该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对该单位立案处罚。
当前我国的疫情防控工作趋于常态化,戴口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外出等行为的一个习惯动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中,明确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进入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但是上述口罩只是适用于人群密集、公众较多的普通场所,还有一部分人群是处于具有职业危害的特殊作业环境中,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不能有效防护职业危害。
那身处于特殊作业环境中的劳动者,应该怎么佩戴口罩,佩戴何种口罩是科学的?芝罘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处于无毒无尘的作业环境中,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在保证不了上述环境下,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而在有毒有尘的作业环境中,尽管能保持作业环境的通风换气,但是仍然要佩戴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有毒作业的佩戴防毒口罩)。最新版《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中指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的防护建议是戴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是预防新冠病毒的高等级的防护用品,也适用于具有职业危害的特殊作业场所。因此,并不是所有作业环境中,为了预防新冠病毒都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而是根据不同的场合选择不同的类别的口罩。
芝罘卫监提示各用人单位,疫情防控和职业防护同等重要,都能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大损害,切勿顾此失彼;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劳动者职业危害事件,芝罘区卫监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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