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疾控科普:蓝盾法律之窗——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这样规定

2025-11-05 16:25:1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慧慧

  大众网记者 刘慧慧 通讯员 胡志强 曾颖雪 烟台报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障饮用水安全是防控介水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关键环节,那么,这部与我们健康息息相关的新法,到底带来了哪些变化和规定呢?

  饮水安全谁负主体责任?

  新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据此,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者依法承担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主体责任,须确保其供水行为与产品取得卫生许可,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违法必究,饮水安全保障更有力

  新法第一百零七条对违反饮用水相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或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将被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禁止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或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将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新法将饮用水安全继续纳入整体传染病防控体系

  第六十三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经评估必要时,可以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夯实了饮用水安全的法治基石。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三者协同,是守护生命之源、防控传染病、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实保障。

初审编辑:姚辉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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