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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业管理条例之四

  2006-06-06 15:31:35

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 冯晓芳)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说:“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设专项资金,且专款专用。”

    这一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强调: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谢家瑾介绍,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已有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即“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施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4年多的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范围和所有权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所以,《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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