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综合消息 记者昨天从晚报律师团鑫士铭律师所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新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当事人如果恶意拒还房贷,法院将会拍卖或变卖其居住的房屋以回收贷款。新规已于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此规定出台后在社会引起很大争议。银行方面认为,该规定无法让他们规避房贷风险。因为按此规定,如果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出现还贷危机时,银行无权将抵押的房产拍卖,容易造成有人贷款购买超过自己实际偿还能力的房子,但即使还不起钱银行也无计可施的局面。
最高院“新规”在加大对“老赖”惩治力度的同时,又体现了人文关怀:人民法院在对房屋进行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有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行迁出;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定为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司法依据,也为银行顺利实现抵押权回收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邹刚 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