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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征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明年3月1日执行

  2006-03-17 18:05:10

  12月31日综合消息 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了新的规定,昨日,市地税局就进一步明确住房交易过程中个人所得税问题出台了新的规定。这一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执行。

  据介绍,自明年3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出售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一种是个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和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据了解,烟台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两种情况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其中,个人出售住房的起始时间按纳税保证金收据上注明的时间确定;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向晖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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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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