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侦查监督部门一般会如何处理?
来源: 编辑: 2015-11-19 15:58:0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 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 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责任编辑: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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