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5-6016688

投稿信箱:ytnews@dzwww.com

当前位置:首页 > 2010首页 > 首页综合新闻

周克华女友庭审翻供质疑还原:未错认周照片

来源:新华网   编辑:   2013-01-17 07:27:00

第五媒体 第一时间 彩信发送 每天两期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QLWB10086轻松定制
每月资
费三元

  新华网重庆1月16日电(记者 牟旭、朱薇)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嫌疑犯周克华女友张贵英案15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后,有媒体报道“张贵英翻供称不确认被击毙者是周克华”引起网民关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全程旁听昨日庭审,记者就网民关注的问题还原部分庭审现场细节。

  张贵英是否“错认”周克华照片

  有媒体报道称:当庭法官曾陈列12个人的身份照片信息,让张贵英指认,张指向第10位,但第11位才是周克华。庭上张也无法辨认照片上被击毙的是否周。

  “中国网事”记者实录:在昨天的庭审中,张贵英的辩护律师提出让其辨认周克华的照片和“8·10”案视频,随后,当庭陈列了3组、每组12个人照片,让张贵英指认。记者在现场看到,每组照片由12个不同人的头像组成,其中一组是尸体的头部照片。张贵英辨认了三组照片,每次都辨认出周克华。

  但是,在张贵英辨认出第二组中的周克华照片后却出现一个新情况。主审法官要求比对照片与身份证信息时发现,张贵英所指认出的10号照片虽为周克华照片,但此照片背面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不是周克华的。

  对此,检方解释称,应该是弄错了顺序,但张贵英所指出的10号照片的确就是周克华。

  控辩激辩张贵英男友是否是周克华

  有报道称:控辩双方的焦点都引向“周克华”这一变数。辩护律师认为,如果周克华仍在世,对张贵英行为的认定,需要以周克华的犯罪证据为前提。比如周是不是实施了“8·10”枪击案;如果周克华已死亡,也同样需要证明,张贵英认识的曾自称“刘东”的周克华,与检方所称“周克华”是同一人。

  “中国网事”记者实录:在庭审中,张贵英的辩护律师指出,要使张贵英窝藏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就必须用证据证明周克华就是与张贵英同居的人、就是在8月10日案发当天给她6万块钱的人,即证明张贵英的男友就是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嫌疑犯周克华。

  辩方认为:检方提供的这方面证据只有公安机关的DNA对比结果、指纹对比结果、以及张贵英在审讯时做的笔录,张贵英本人及8月14日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母亲都没有现场辨认过尸体,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击毙的犯罪嫌疑人,即无法证明检方认为的周克华,就是张贵英的男友。

  针对辩方提出的异议,检方在庭审时回应称,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8·10”案现场遗留的弹壳上的DNA与2012年8月14日被击毙的周克华的DNA相符,是同一个人。同时,这个人的DNA与从张贵英宜宾家中搜出的与其同居男人的DNA也是一致的。检方据此认为,犯罪嫌疑人周克华就是和张贵英同居的男子,并给她钱的人。

  在质证过程中,检方出具了从张贵英宜宾家中搜出的男用拖鞋、皮鞋、润滑油瓶等物品的照片,张贵英在庭上承认这些物品是与她同居男子使用的。警方从这些物品上提取了DNA与指纹,经鉴定发现这与周克华的DNA和指纹一致。

  ?指认“8·10”案现场视频 张贵英称“自己男友与凶手走路形态不同”

  有报道称:当庭放了一段“8·10”案件中的视频剪辑,张认为视频中男子走路不像周。

  “中国网事”记者实录:在庭审中,根据辩方要求,法庭播放了两次“8·10”持枪杀人抢劫案现场监控录像供张贵英辨认,录像记录了嫌犯走入案发现场、开枪抢劫到逃跑的全过程。

  辩方律师称:这段录像是证明“8·10”案凶手是否为给张贵英6万块钱的人的关键证据,也就是张贵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

  张贵英看完录像后说,完全不能辨明视频中的那个人的长相,自己男友的走路形态也与他不一样。

  对此,检方称,张贵英对其男友嘴边是否有泛白胎记都无法辨认,那辨认这个视频有何意义?

  (原标题:中国网事:不确认击毙周克华? 张贵英“庭审翻供”释疑)

张其天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