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0月实施居住证 五大关键词一一详解
来源:大众网 编辑: 2012-09-29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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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居住证背面(韦辉 摄)
山东省居住证正面(韦辉 摄)
山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10月1日实施居住证管理(韦辉 摄)
大众网济南9月28日讯(记者 韦辉)从10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启动《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实行了16年的的暂住证终于退出舞台,被居住证取代,这也意味着流动人口将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享受就业、社保、计生、教育等权益。那么新推出的居住证与暂住证有何区别,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居住证制度管理方式有哪些改变?大众网为广大网友一一解读。
1、关键词:归属感
居住证让流动人口向居民演变
山东省公安厅副总队长徐曙光介绍,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居住证制度,强化对居住事实的认定,弱化户籍登记的概念,在实现管理的同时,更多是为持证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住证制度的地域歧视和限制色彩,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口对居住地的归属感、认同感,有利于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2、关键词:平等
暂住证强调管理,居住证保障权益
山东省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暂住证制度,更多的以加强治安管理为目的,具有强烈的管理色彩;而居住证制度则以服务为目的、以管理为手段,融服务与管理为一体。
另外,在暂住证制度中,暂住人口承担的主要是登记领证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在居住证制度中,流动人口除履行申报居住登记义务外,更多的是享受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3、关键词:发放标准
全日制大学生、年满70周岁、流浪者不发放居住证
根据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发放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
4、权益
可在居住地办护照、驾照、车本,子女享受学前和义务教育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9、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只要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另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5、关键词:创新
社会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山东推出居住证制度,具有以下创新:
一是立法理念创新,《办法》不仅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义务,而且利用一章明确了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充分体现了服务、管理并重的理念。
二是管理体制创新,《办法》不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而且要求教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结合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
三是管理手段创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赋予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义务,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等,体现了管理手段已由单纯的登记办证向综合运用“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信息管人”的转变。
四是管理制度创新,《办法》规定实施融居住登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服务管理功能于一体的居住证制度,同时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为流动人口实现安居乐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是立法技术创新,《办法》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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