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提醒:核对超市购物小票拒绝价格欺诈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2-08-25 12:36:00
费三元
大众网烟台8月24日讯 (通讯员 立尧 淑娟 见习记者 有权) 近日,烟台芝罘区消协凤凰台分会接连接到两起关于超市服务方面的投诉。消协在处理问题的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结算货款要及时核对票证,拒绝价格欺诈行为。
同一货款 遭遇重复结算
王先生晚上8点在某超市购物,结完货款共128.6元。因为当时没有及时核对,回家后妻子在整理物品时,发现小票上的水果17.3元结算了两次,而王先生只购买了一袋水果,因为离超市远,王先生没有直接找超市,而是直接拨打消协分会电话咨询。消协工作人员答复,经查属实,可以要求超市退款,并可视情况要求超市给予必要的赔偿。
未按照会员价格结算
消费者万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大米,大米的公示牌上写着零售价每袋39元,会员价20.9元,万先生购买了一袋,因当时又同时购买了其他物品,结算时万先生出示了会员卡,却没有核对购物清单,回家后,想起来有会员价,结果一查,大米结算了39元,并没有按会员价结算。
万先生直接打超市电话,超市答复万先生,可以到超市核对。如果是超市收银员疏忽,可根据情况给万先生退款。
消协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涉嫌超市进行了调查。超市负责人针对出现的问题向消费者真诚道歉,并表示将给消费者退款和经济补偿,同时也表示对工作出错的工作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辨别并查看商品的信息,例如生产日期、保质期、标价等,结算时要注意查看是否与实际相符,保存好发票。一旦遇到问题,发票是很重要的证据。如果经过工商部门核实经营者确实有欺诈行为,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退一赔一”原则。
另外,如果是发生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也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得到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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