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5月3日讯 (通讯员 葛振鹏 于佳宏 记者 姚人琦) 5月5日至18日,烟台2011年度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将正式受理,受理单位为各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条件的家庭请在上述期限内抓紧申报,逾期今年不再另行受理。受理期限结束后,相关部门将于5月19日—8月18日对申报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8月23日-8月27日公示。此次申报登记将未婚人员的申报年龄由28周岁放宽至25周岁,所有申报家庭均要同时申请低收入认定。
今年申报登记政策与往年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记者为此分别采访了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
问:本次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申报登记是为全面掌握市中心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提供直接依据。
根据《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申报登记是申请住房保障的第一道程序,只有办理了申报登记、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经本次申报登记入库的家庭不具有申请上述住房保障的资格。
问: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答:烟台市于2008年建立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只要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均可参加申报登记,待申请时再根据不同的保障类型进行收入核定。2010年底市民政局等13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民〔2010〕85号),确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进一步明确结合申报登记工作统一进行收入认定。为此,本次申报登记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所有申报家庭均要同时申请低收入认定。另外,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此次申报登记将未婚人员的申报年龄由28周岁放宽至25周岁。
问:本次申报登记的对象是哪些家庭?
答:本次申报登记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
1、申报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2、申报人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积小于15平方米;
3、申报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000元(含),包括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申报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以上所称“无房户”是指从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拥有过自有产权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是指申报人夫妇双方与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此前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否则不纳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
问:到哪里办理申报登记?
答: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应指导申报登记家庭如实填写《烟台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档案册》和《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并根据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详细告之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城市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领取《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进行重复认定。
此前已办理了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本次需另行领取并填写《烟台市中心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档案册》;如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与原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化的,需领取并填写《市中心区住房困难家庭资料变更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逾期可以补办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明年可以继续申请。
问:今年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后就永远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了吗?
答: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有效期只是一年。以后每年经申请、核对机构复核、复核通过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各项待遇。复核相对初次申请就比较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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