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由审批机关核发《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有关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被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被录用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