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消防:这三种情况请自查 或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02-26 11:18: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霞 通讯员 刘晓龙 烟台报道

  火灾事故一次次警示我们事后的“救”远不如事前的“防”。消防救援人员的灭火救援仅仅是确保消防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防线,唯有全民提高火灾防范能力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火灾事故提高应急避险能力。

  近日,招远消防发出警告这三种情况危险性极大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也可判刑。

  九小场所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

  2月23日,林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消息:2月22日23时20分许,林州市龙山街道一小旅馆发生火灾,致2人死亡,4人受伤。

  2月25日10时20分,长乐区金峰镇华阳村一染整厂发生起火。9名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其中2人死亡)。

  春季天干物燥,发生火灾的频率更高。而且火势蔓延速度快,造成的危害很大。特别是“九小场所”,由于种种原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概率更大。

  九小场所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随着城区经济发展,“九小”场所数量不断增多,加上“九小”场所点多、面广,分散在镇街、城中村,个别地方有成千家上万家小型场所,少的也有几十家,且部分九小场所设置在居民区甚至住家庭院中,一般性监督检查很难涉猎触及,造成很多场所失控漏管。这些场所因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九小场所应加大对火灾事故的预防。

  九小场所易引发火灾的原因有哪些呢?

  1.商住两用,杂乱不堪

  九小场所的部分经营者采用隔板擅自将空间随意分割,导致大部分场所都是商住两用,经营者常在居住场所内生火做饭,火灾因隐患突出。

  2.安全出口少,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部分九小场所都是与住宅小区相连,其背后就是居民小区,而且安全出口大多只有一个。此外,一旦经营者加装防盗窗,就可能导致店面失火后,有毒烟气无法及时排出,又缺少基本的消防设施,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装饰装修采用大量可燃材料,随之大大降低了建筑耐火等级

  一般,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就会充分利用空间,采用木质材料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质材料进行局部分割,并且场所内大量存放商品、服装、被褥、家具、电器等可燃物品,一旦发生火灾,会迅速燃烧,产生浓烟,威胁人员生命安全。

  4.用电用火用气不规范,场所内火灾隐患突出

  有些场所为了经营、住宿方便,乱拉乱接电线,有的长时间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增加了电路起火的危险性。此外,用火用气不规范,在可燃物品旁使用蜂窝煤、液化石油气、蜡烛和蚊香等。

  5.店多面广,消防安全监督难度大

  九小场所店面小而杂,分布又广,处于消防安全管理的盲区。

  由此可以看出,九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很大,而且又缺乏相应的管理,因此,经营者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火灾发生。安装火灾报警器,配齐灭火器和消火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火灾第一时间应急响应能力,或可有效地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三合一场所容易人财两空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彩钢板几分钟只剩钢架

  2月19日17时19分许,河南省安阳市朝霞路中段一小区楼顶储物间起火,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起火位置是一栋8层居民住宅楼的楼顶,一处使用泡沫彩钢板违章搭建的储物间起火,浓烟较大。消防救援人员立即沿楼梯铺设水带至楼顶,设置水枪阵地进行灭火,一个小时后,明火被扑灭。

  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中,总是能够看到各种房屋建筑高层、多层,还有泡沫夹芯彩钢房、泡沫夹芯板以其方便搭建保温隔热的特性,受到很多需要临时住所人们青睐,但泡沫夹芯板同时也是易燃物,很容易引起火灾,易蔓延火情且燃烧产物毒性大。

  招远消防在行动

  为深刻吸取各地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近日,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如遇以上三种火灾隐患,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必将进行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对拒不执行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隐患即是事故:3月1日起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即使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资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生产经营中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过去,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犯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和实施,具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足以看出我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根据修正案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包括下列情形:(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修正案所提到的三种情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问题隐患,避免担负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不可松懈!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发现相关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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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薄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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