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借车发生事故后逃逸 男子被拘留20日

2019-11-28 08:39: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11月28日讯 (记者 李霞 王杰芳 通讯员 王文辉 路坤健) 11月12日19时25分许,招远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市金奥国际果蔬超市处,一小客撞人后逃逸,人伤。

  接到报警后,大队肇事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经确认,行人王某受伤,已被医院救护车接走。民警对周围人员进行口头询问和现场勘查后,赶赴医院了解相关情况,然而伤者受伤较为严重,仍在接受检查,因事发突然,伤者也记不清事情的经过,无法提供有效线索。

  大队肇事处理中队成立追逃小组,展开了对该案件的全面侦破工作。通过多次调取监控资料,最终锁定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力帆牌轿车有重大嫌疑。经对肇事车的行驶路线追踪,最终确认该车进入温泉路冷家庄村。民警经过地毯式搜索,于23时许在冷家庄村北上坡处发现该车,但是驾驶人已不在现场,民警发现该车有临时号牌,经过查询联系到该车车主,车主称:“上午刚刚过户买的二手车,中午就将该车借给朋友刘某,至今未归还”。车主把刘某电话提供给民警后,民警拨打电话已经关机,又多次给刘某发短信规劝其配合调查,未果。

  11月14日17时许,刘某来到大队投案。刘某供认其当时驾驶黑色力帆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行人相撞,因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害怕处罚而驶离现场。

  目前,刘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二十日。

  我们在关注无证驾驶人员肇事逃逸被处罚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到在此次事故中车主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此案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全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造成被判定为有一定责任的,同样需要背负相应的责任进行赔偿,经判决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担负责任。

  然而如何确定归属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被判决过错,也就意味着对于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主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是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借给租借司机,在使用期间得知租借不合适驾驶机动车如醉酒驾驶或者租借人身体不适,车主已尽到提醒能力的,就可以不进行赔偿责任。相反如果机动车归属人对于租借车辆并取得利益好处的或者事先得知租借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其他不适合驾驶的情况为前提机动车车主同样应该对事故担负赔偿责任义务。

  此案例中如何赔偿,车主是否要担负赔偿责任,还有待法院的判决。

  但我们应该从此案例中认识到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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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晗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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