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一男子因阻碍交警检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07-01 09:24:1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李霞 通讯员王海艇 烟台报道

  2020年6月28日,招远市驾驶人路某涛驾驶未检验车辆,面对交警检查拒不配合,并推搡、辱骂、击打执勤交警。最终,路某涛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6月28日上午,交警大队一中队根据大队统一部署,在辖区内开展交通违法查缉布控行动。11时06分左右,一中队副中队长李某和辅警张某在天府路泉山路口执行布控任务时,接到指令:一辆车牌号为YG***80的蓝色吉利轿车,涉嫌逾期未检验,正经过天府泉山路口,请执勤人员对其进行拦截检查。执勤人员发现该车时,驾驶人正沿泉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掉头,执勤人员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驾驶人路某涛借口在转弯处不能停车,向东加速行驶进入金源小区,辅警张某立即进入小区内寻找。在小区内转了一圈,辅警张某发现该车,立即向副中队长李某报告,而此时驾驶人路某涛及其妻子正要离开,辅警张某要求其配合检查。驾驶人路某涛拒不配合,执意回家,并叫嚷自己没有违章为什么要查他,车不要了。这时,副中队长李某驾驶警车赶来,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流程对其进行警告,要求配合执法,驾驶人路某涛仍然拒绝配合,不断推搡、辱骂、击打民警,并将执法记录仪设备和手机打掉在地,造成损坏。在警告当事人无效的情况下,副中队长李某使用催泪器将其制服控制。随后,执勤交警通知辖区派出所前来处理,在等待派出所民警到来期间,驾驶人路某涛依旧不配合,企图逃脱,其老婆也一直在旁边干扰,泉山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将两人带离,进行调查。

  经调查,路某涛涉嫌妨害公务罪,当日,对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等待驾驶人路某涛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交警提醒: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正当方式提出。采取辱骂、推搡、击打等方式,是明显不妥当不理智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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