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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5月19日讯 (记者 薄晓娜)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其中“一带”是指安全带,“一盔”是指安全头盔。
目前,省外多地已经明确表态,自6月1日起,将严查骑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头盔的行为。
其中行动最早的当属深圳交警。早在五一期间,深圳交警就在5月3日组织二轮电动车不带安全头盔的严查行动,严查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除深圳外,电动自行车地方管理法规也已经在江苏、浙江等地出台,其中针对骑车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等都有明文的规定。15日,江苏省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该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警告或最高50元罚款。
在同一天,浙江省也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的情况如何?不戴头盔真的会处罚吗?抢购头盔真有必要吗?
按照招远交警5月15日召开的会议部署,“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分宣传引导(5月31日以前)、劝导查究(6月1日至11月30日)和总结固化(12月1日至12月31日)三个阶段。
其中,劝导查究阶段坚持劝导提示与执法查纠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督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力争到2020年底,城市道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其中快递外卖行业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达到80%以上;普通公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分别达到70%、50%以上。
点击查看原文:招远市交警大队召开道路事故预防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工作部署会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针对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明文规定。只有针对摩托车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目前,山东省以及各地市也没有针对电动车管理的地方法规,也就是说目前在山东省并没有处罚驾驶电动车不戴头盔的法律依据。如果这一状况不发生改变,可以预见,山东省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的查处仍将以现场纠正和教育为主。而这也是目前国内对于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查处的主流做法。
因此,大家没必要此时抢购头盔!但是,电动车骑乘人需佩带安全头盔,立法是趋势,也真的能保命!
佩戴头盔是必须的,但没必要此时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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