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16人获刑

2019-08-05 09:1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招远8月5日讯 (通讯员 薛永超)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16人的网络开设赌场案,其中刘某等7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16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60.93万元被追缴上缴国库,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财物一并予以追缴,16名被告人被处罚金共计85.2万元。

  【简要案情】 

  一款App软件能玩多款网络游戏,玩家可将人民币兑换成游戏“金币”。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出资成立四川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网络科技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委托他人开发了“B棋牌”APP软件,先后推出“麻将”、“拖拉机”、“斗地主”等游戏。游戏玩家利用手机下载“B棋牌”APP软件,绑定微信号进入游戏,先通过游戏商城或者联系“币商”充值人民币兑换成虚拟的游戏“金币”,然后在游戏中利用“金币”下注,和其他玩家通过“拖拉机”等游戏进行“金币”输赢,玩家赢得“金币”后,再通过“币商”兑换成人民币。游戏公司抽取每个玩家每局底注的25%作为提成。

  一家网络公司打造7名股东、2名受聘高管、5名币商、2名代理的非法经营管理链条。

  在A网络科技公司成立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甲、罗乙、杨某甲先后出资入股。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罗乙、杨某甲退出股份。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邱某等人于当月成为股东。2018年5月15日,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郑某。

  “币商”为“B棋牌”的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与“金币”兑换服务,然后与A网络科技公司进行资金结算,并从A网络科技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服务费。被告人刘某先后直接发展了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程某某等人为“币商”。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组建专门的“币商”队伍,张某某联系李甲,由李甲成立了宜宾市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所有“币商”进行统一管理,又招募了李乙、黄某某等“币商”。

  为了发展更多玩家参与“B棋牌”游戏,A网络科技公司建立三级“代理”制,直接发展玩家的一级直属“代理”获得公司提成的40%作为“代理费”,二级“代理”获得公司提成的10%,三级“代理”获得公司提成的5%。被告人邢某某、杨某乙等人为“B棋牌”担任“代理”,提供发展游戏玩家服务,并从中收取“代理费”。

  游戏公司从玩家底注抽取提成进行股东分红,币商、代理从游戏公司收取佣金。

  被告人刘某、罗甲、罗乙、杨某甲、张某某、石某某、邱某作为游戏公司股东参与利润分成,其中刘某分成102.5万元,罗甲分成38.2万元,罗乙分成21.85万元,杨某甲分成21.85万元,张某某分成8万元,石某某分成8万元,邱某分成6.5万元,被告人刘某、罗甲、罗乙、杨某甲、张某某、石某某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游戏公司管理,其中刘某负责全面工作,张某某负责币商,罗甲负责运营发展代理,石某某妻子负责财务,罗乙和杨某甲作为股东期间负责运营发展代理。

  被告人李乙、秦某某、郭某某、程某某、黄某某等人作为“币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其中郭某某收取服务费68558元,秦某某收取服务费46854元,程某某收取服务费24724元,李乙收取服务费24324元,黄某某收取服务费11823元,李甲虽然不直接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但其作为宜宾市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管理“币商”,应当对其管理期间李乙、黄某某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其个人收取的2万元服务费负责,数额超过5万元。

  被告人邢某某、杨某乙为赌博网站提供发展会员服务,收取服务费,其中,邢某某收取服务费182625元,杨某乙收取服务费61394元。

  被告人郑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帮助管理,并领取固定工资10万元。

  【案件审判】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郑某、罗甲、罗乙、杨某甲、张某某、石某某、邱某、李甲、秦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李乙、黄某某、邢某某、杨某乙利用“B棋牌”APP软件组织参赌人员以开“拖拉机”等形式进行赌博,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罗甲、罗乙、杨某甲、张某某、李甲、郑某等七名主犯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两名主犯石某某、邱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万五千元;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李乙、程某某、黄某某、秦某某、杨某乙、邢某某、郭某某等七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三万元至七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九大类违法犯罪之一的犯罪,该案中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招远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坚持惩戒与教育并举,坚决净化社会不良风气,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该案中“币商”和“代理”大多是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不小心误入歧途,案例中的网络公司打着正规公司的牌子,干着违法的勾当,大学生往往不能正确识别。希望本案例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走出校门踏入社会的青年人找工作擦亮双眼,避免类似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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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晗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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