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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辆车先后撞碾身亡 无一停留报案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   2013-07-22 07:38:00

  原标题[男子遭34辆车先后撞碾身亡]

    据新华社7月21日电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

  >>车祸

  34车涉案无一救援

  事故发生在6月30日21时52分许,江门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辗轧的痕迹。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涉案车辆多数是外地车。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剐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辆——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

  一些网友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机确实没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倘若司机在意识到撞人后,及时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报警,再放置警示标识,而不是撞人后离开,就不会导致多车碾轧的失控局面。

  >>分析

  集体赔付不超10%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民安认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闭的,行驶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见到。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追问

  多车撞人找谁索赔

  据江门警方介绍,高速公路上34辆车撞、碾行人的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龙华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主动报警。近日,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彭某承担80%的责任,在总

  赔付金额的约40万元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彭某需承担约2.8万元。在其他肇事车主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有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车看到前面有行人故意撞人,或者可以采取措施避让而没有实施,否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本该确保公路封闭、无行人通过,却没有做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方可通过诉讼渠道向其索赔。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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