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首例!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一继父被撤销监护权

2021-03-08 12:44:5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崔荔媛 通讯员 孙辰颖 烟台报道

  3月4日,由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的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件当庭宣判,被害人的继父刘某某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据了解,被害人小张年仅13岁,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与继父刘某某一起生活。2018年年底至2019年11月间,刘某某趁与小张单独在家之机多次对其实施猥亵。2020年11月18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猥亵儿童一案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为进一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人建议被害人的母亲启动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并考虑到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第二检察部联合第五检察部为小张发放了司法救助款,并联系芝罘区司法局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认为刘某某作为未成年继女小张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且对小张实施了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的性侵害犯罪行为,应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撤销刘某某为小张的监护人的资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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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荔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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