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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丽 烟台报道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但是在金钱的诱惑下,总有人铤而走险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被告人刘某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龙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173.79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龙在其妻子经营的位于芝罘区某古玩城的一店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江出售象牙项链和象牙笔筒各一件。经鉴定,涉案项链、笔筒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其中象牙项链重54.76克,价值人民币2281.68元;象牙笔筒除木质底座后空心象牙重69.41克,价值人民币2892.11元。综上,被告人刘某龙非法出售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73.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该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刘某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龙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及政治价值。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风险,也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护生态,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身做起,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素养,坚决反对和打击违法行为,共护地球生命,共筑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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