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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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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俊东 烟台报道
9月30月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法庭对吴林波等10名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吴林波等10名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首要分子吴林波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一十万元,责令吴林波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佳位于山东省莱阳市房屋1套及拆迁补偿款;退赔给其他被害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被告人分别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四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被告人吴林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纠集被告人唐殿伟、唐伟巧、吴军正、唐彩柱、吴金成、吴林娟、唐海勇、唐海波、于新明等人聚拢在其周围,至2011年10月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林波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唐殿伟、唐伟巧、吴军正、唐彩柱、吴金成、吴林娟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唐海勇、唐海波、于新明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至2018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在山东省莱阳市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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