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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田野走进历史

来源:音乐艺术   编辑:薛艺兵   2016-12-03 14:43:00   作者:薛艺兵

  ——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

  内容提要:本文是对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的探讨。文中通过对史与论不同学科特点、不同研究方法、不同资料来源的比较,提出并讨论了“历史事实与历史文本”、“历史文本与史学文本”、“记载的历史与记忆的历史”、“关于口述史与音乐口述史”、“关于音乐历史的集体记忆”等与史学资料性质和新历史主义思想有关的一系列学术问题。最后就中国音乐人类学应坚持的历史研究途径(田野工作)和应面对的历史研究目标(民间音乐的个别历史及其文化意义)提出了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中国音乐人类学 历史研究 方法论

  一、史与论的不同途径

  中国音乐史学和中国音乐人类学(或称“中国民族音乐学”,也可涵盖以前称作“民族音乐理论”和近年称作“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学科领域)是研究中国音乐的两门主干学科。虽然这两门学科研究的都是中国音乐,但在以往的学科划分上,两门学科总是史、论明确,各自独立,学术队伍也是史、论有别,泾渭分明。然而,由于中国音乐传统从古到今的延续性以及历史与现状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因而在以往的研究实践中,史、论两方却很难做到井水不犯河水。通过古代音乐历史研究现存民间音乐,通过现存民间音乐研究古代音乐历史,这已经成为以往中国音乐研究的成熟经验。如果要找出这两门学科之间最重要的不同点,那么这个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研究范围及其获取资料的途径各不相同,即:前者主要是通过历史文献(也包含出土文物)研究已经消失了的音乐历史;后者主要是通过田野工作研究历史上延留下来并仍存活着的民间音乐。由于田野工作不仅是音乐人类学区别于音乐史学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音乐人类学学科自身得以立足的方法根基,音乐人类学即便研究历史,也要依靠田野工作这一方法根基,否则它就会混同于音乐史学。正由于田野工作之于音乐人类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仍从田野工作的视角入手,来讨论中国音乐人类学的历史研究问题。

  二、通过田野走进历史

  历史是指过去的事情。过去的事情在物理时间上不可能复现,我们也不可能从时间进程中走进过去。时间永远在顺向进行,历史总是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消失,我们不可能逆时间而行,投身于历史环境中去观察和体验历史。当然,这只是从物理时间与在时间中发生的文化事象之间的逻辑关系去看历史研究的局限性问题的。但是,当我们明确了历史必须依附于时间,还能认识到历史也必然依存于空间,那么我们或可从时空经纬的关联中寻找到突破历史研究局限性的另一法门。其实,音乐人类学研究中每每涉足的孕育和蕴藏着传统音乐的“田野”,正是历史的栖身之地,也正是我们要寻找的音乐历史所依存的文化空间。

  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田野”(field),它既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物理空间,也是一种人为创造的文化空间。作为物理空间的“田野”因时间的延续而存在,因此在田野上发生的音乐的文化历史也总是在时间延续的过程中不断消失。作为文化空间的“田野”虽然也在时间中存在,但在田野上发生的音乐的文化历史却可以不因时间延续的过程而消失,它或可以保留在人们的记忆中,或可以延存于人们的行为中。就物理空间的田野而言,从事学术研究的当代的田野工作者,只能走进当下时间中的田野空间,不可能穿越时间而进入过去时间的田野空间——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走进作为过去时的历史的田野。就文化空间的田野而言,从事学术研究的当代田野工作者,既可以走进当下时间中的田野空间,也可以走进过去时间中的田野空间,从田野上遗留的历史痕迹中观察历史——这里所谓“历史痕迹”通常以记忆的或行为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里所谓“走进历史”不过是一种隐喻式说法,从逻辑上则可以理解为:通过田野的空间之门,从时间观念(而非时间进程)中走向遥远的历史。

  笔者这里所要陈述的意思是:在物理时间上形成的当下的田野与历史的田野,以现存历史文化事象为中介,则可以通过观念时间(古与今)的转换而形成时间与空间的关联,为我们通过当下田野上的音乐文化事象研究这类事象在历史田野上的存在事实提供一个思路。

  三、历史事实与历史文本

  历史研究的目标无疑是历史的事实(fact of history),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史实”。史实本身是活态的文化,但是对于那些随时间进程而逝去的活态史实,作为今天的历史研究者是无法直接面对的。虽然有些历史现象仍在原有生存空间中活态地延续着,比如那些至今仍在田野上存活着的许多传统民间音乐,但是当下的活态与历史的活态在逻辑上毕竟不是一码事。当我们要去研究这些传统民间音乐的活态历史时,我们仍然无法直接面对历史的事实。这就是说,虽然历史研究的目标无疑是历史的事实,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历史是过去的事情”这一定律,我们实际上永远不可能直接面对历史的事实。我们可以直接面对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映射着历史事实的某些遗留物——历史的文本——即以文字的、语言的、声音的或实物的形式遗存下来的有关历史的信息材料。这种作为“信息”(information)而非“事实”(fact)的历史“文本”(text),正是我们常说的所谓“史料”。史料可以反映史实,但它并非史实;史料如何反映史实,这与史料本身的可信性有关;史料本身的可信性又与史料的产生方式、所涉及的史实类别、信息依附介质(亦即文字的、语言的、声音的或物质的形式)、保存与传播方式以及研究者对史料的采集和使用方法等因素直接关联。

  既然我们在历史研究中研究的目标无疑是史实而研究的对象却只能是史料,那么,如何看待史实与史料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历史研究方法论的关键环节;既然我们研究的范围是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的音乐的相关历史,那么,对于音乐的历史事实和有关音乐的历史文本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也就成为我们音乐历史研究方法论的关键环节。

  音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它的历史事实也比较特殊,其特殊性正是表现在音乐是以多种类型的事象体现其社会存在意义的。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性质将音乐的历史事实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并从中分析不同类型的史实被记录成历史文本的可能性:

  1.音乐声音——即以声学物理方式呈现出来的音乐的声音状态。这种声音在特定空间中和特定时间内由人声或乐器发出,它可闻而不可见,并随时间的流动而消失,在留声机发明之前无法保存下来。尽管音乐声音是音乐之所以存在的基础,但由于它只能以自身的存在方式而存在、而流失。这种声音无法用文字记录,采用乐谱符号加以记录的也不多见。即便是乐谱记录,也由于识谱、译谱的地域和时代局限性,后世只有经过复杂的解读方能从中反映有限的音乐曲调概貌,亦无法还原历史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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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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