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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时代下的音乐产业价值链重构

来源:音乐传播   编辑:佟雪娜 孙玮佳   2016-12-03 14:38:00   作者:佟雪娜 孙玮佳

  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IP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的系统结构对不同格式的数字音乐内容具有足够的开放性,既可以有效控制各种来源的数字音乐,又能够使音乐产品和音乐服务具有差别化特征。技术的改进为数字产业价值链上的下游即终端用户对数字音乐及其服务的选择上参与性更强,互动性更高,仅从单一的终端设备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全方位、立体式的进行音乐交流。同时,广大音乐消费者们将得到更强的技术保障、更好的音乐体验、更多的音乐视频,甚至其他意想不到的功能,同时也会创造融合型网络和终端的巨大市场需求,并对数字音乐产业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一、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变化

  数字音乐是音乐与信息技术的结合,科技为音乐作品创造出新的存在形态,成为促使数字音乐产生的外在力量,而数字音乐产业本身就是依赖于电信网和互联网而产生的,数字音乐产业链的音乐价值贯穿于每一个网络的每一个业务。数字音乐产业会在网络大规模普及、运营商广泛介入等因素的推动下,出现更多新事物、新终端和新应用,会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音乐需求,增值效应和协同效应将更加明显。

  (一)在线音乐与无线音乐的融合

  对于数字音乐产业来讲,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具有庞大的市场规模。据文化部官方网站发布的《2013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摘要)》显示,2013年我国在线音乐市场规模为43.6亿元,较2012年增长了140%。中国无线音乐市场规模达到30.5亿元(按内容服务提供商总收入计),比2012年增长13.3%。未来几年我国数字音乐产业仍将保持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数字时代下,无线音乐业务与在线音乐业务呈现融合发展趋势,信息技术的革新打破原来的数字音乐产业分为在线音乐产业价值链和无线音乐产业价值链各自不同的链条结构,对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进行重新布局,音乐内容提供商、音乐服务提供商、运营商、终端制造商和音乐用户之间的关系将重组。终端电子设备将构成一个巨大的终端群体,形成了一个覆盖各种消费人群的终端体系。

  在线音乐与无线音乐的融合将使广大音乐消费者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他们想要的数字音乐产品和服务,满足他们对各种音乐的需求,人们对个性化的音乐服务和音乐视频等内容需求更加强烈,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大。音乐价值在数字时代下将得到最大化的价值体现。

  同时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的融合业务也成为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上主体的主要业务增长点,并将扩大市场空间和范围。信息技术将为各种音乐资源提供多样的音乐载体,人们获取和欣赏音乐作品的方式更为便捷。例如,一个最新单曲在互联网上发布后,我们既可以在互联网欣赏它,也可以通过电信网在可视移动手机上观看或下载,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在电视上进行点播。内容供应商由于掌握众多的音乐资源,可以以此吸引更多的广告商,获得庞大的广告收入。在资本和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拥有实力的音乐内容供应商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二)网络对音乐版权法律制度的影响

  音乐版权法是音乐传播技术的产物,音乐传播技术的发展对音乐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将给音乐作品的传播途径带来巨大变革,并对音乐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由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2012数字音乐报告》指出,中国数字音乐的比重为71%,盗版率为99%,执法力度的缺失使得音乐作品侵权现象严重。在数字时代下,音乐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变化,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加迅速,传播范围更加广泛,其授权方式也体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因此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会推动创作自由和优秀正版音乐作品的传播,这将给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保障。

  同时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现象也会出现多元化特征,会使得共同侵权更为广泛,数字音乐作品被任一网络转载,之后又被其他网络再转载,这样的问题会使共同侵权问题的处理变得复杂。另外因终端设备中的预制链接不仅涉及网络提供商,还涉及到硬件制造商和软件提供商,所以如果终端设备中预制了指向性链接地址,如果查明侵权,其认定问题也会较为复杂,并给音乐著作权侵权保护带来极大的困难。

  但是如果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能够跟进相应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那么数字著作权侵权的成本将会提高,试想如果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一旦被查明将受到高额赔偿等严重的后果,如此反而有效抑制了侵权现象的发生,使得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行为逐渐递减。

  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促进相应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纵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在技术革新的进程中都以著作权制度的更新作为确保音乐产业顺利发展的保障,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技术革新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不断进步的信息技术将调整著作权关系,促进完善音乐著作权法的实施,统一行业标准。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建立统一的网络计费系统和独立监管机构的进程。

  二、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构建模型

  数字时代的今天,信息技术的革新促进不同产业间的融合发展,产业与产业之间、产业的各部门之间紧密联系,互动频繁。对数字音乐来说,信息技术的革新对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上的主体产生深刻影响。消费者接受音乐信息将愈加简单,音乐用户对音乐产品和服务,尤其是音乐视频的需求增加,使得电信运营商若要开展音乐视频业务,需要大量购买内容资源。音乐服务提供商为加强竞争优势势必向节目集成播出方向发展。由此运营商和音乐服务提供商对音乐内容生产商和提供商的依赖都将加强,音乐内容服务商依托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受益最大,逐渐成为数字音乐市场的主导。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更加趋向合理化,充分体现出音乐与数字技术、通信技术以及网络传播技术的融合。

  依托于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构建模型突出了音乐版权组织和终端设备在产业价值链上的重要性。如图1所示,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监管机构的建立,使得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数字音乐产业链的价值流通顺畅,并且机构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构成了上下游之间关系的价值链,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创造活动都会对数字音乐产业最终实现的价值造成影响。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步凸显音乐版权组织的重要性,音乐版权组织既可以是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可以音乐版权代理机构,又或者是音乐公司内部的版权部门,他们与音乐公司或音乐个人密切合作,发放版权许可和数字版权证书等,提供音乐内容和服务,规定数字音乐使用有效期限及传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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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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