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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栾雨文 通讯员 刘芳芳 烟台报道
2月20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许可科办公室敲门声响起,“我们合作社有个成员需要办理变更业务,可是由于我工作的疏忽,超过了变更期限,无法办理了,怎么办?”栖霞市新岭果蔬专业合作社法人林卿急切询问。
工作人员回忆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超期无法办理。但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期限,自以前的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延长至90日,即3月31日前均可办理。工作人员告知林卿,耐心等待3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就可以办理。
近日,栖霞市新岭果蔬专业合作社已顺利办完变更手续,林卿高兴地说道:“感谢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的帮助,我们才能顺利完成变更。”
据介绍,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组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人员、帮代办人员积极进行学习,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同时,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工作人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单明了向办事群众讲解新条例,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及时了解新条例的新举措、新政策、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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