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林晓冬
责任编辑:孙国栋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迟海滨 通讯员 战余岗 烟台报道
近日,龙口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龙口市芦头镇一沿街商户作出限期整改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的商户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据了解,7月28日,龙口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指挥部对辖区内的商户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龙口市芦头水源拉面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据此,龙口市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指挥部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整改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龙口市今年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对辖区餐饮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启燃气报警器开出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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