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到期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违法!

2024-04-11 14:06: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刘菁 烟台报道

  一、案情介绍

  林女士为烟台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的教培老师,双方签订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10月初,林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公司考虑到林女士的身体已无法满足后续课程安排,故提出合同到期后与林女士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林女士提出,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二、案例解析

  答案是否定的。

  女职工无疑是“打工人”中的半边天,但女职工往往在工作中要面临一些尴尬。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很多规定,还出台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由于自身生理原因及承担着生育的家庭和社会责任,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法律设定“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期间,也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法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亦不得终止,需要一直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本案中,教育咨询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单方终止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因“三期”原因的劳动合同顺延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故双方当事人即使不再另外缔结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所以,教育咨询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与林女士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林女士哺乳期满。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林女士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的。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依法维权,另外,也提醒女职工在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自身的行为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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