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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张相萍 通讯员 杨晓华 烟台报道
近期,烟台黄渤海新区某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焊工配备的焊接服不符合《防护服装焊接服》(GB8965.2-2022)。该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8第1档次,拟对该公司作出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8第1档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情节: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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