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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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张相萍 通讯员 林岱 李江 烟台报道
违规电焊安全风险大,发生火灾的例子不胜枚举。近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查获无证电焊作业2起:
案例一: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业园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路边一人员对金属框架进行热切割作业,经调查,该人员系无证电焊作业,且为收废品的无业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将情况反馈至公安分局,由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置。
案例二:执法人员在烟台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焊接区域一名特种作业人员于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电焊作业。经调查,于某某系该企业普工岗位,由于操作失误,在零件上多打了一个孔,因存在侥幸心理,于是自行到焊接岗位使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对零件进行电焊返修。该公司对员工疏于管理,默许员工的无证电焊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编号97裁量档次1的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于某某的行为移交公安分局进行处置。
为进一步做好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将持续严厉打击无证电焊违法行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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