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网络诈骗13万余元 烟台福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21-11-10 16:06:0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相萍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相萍 通讯员 陆慧 烟台报道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少人热衷于网络交友,同时不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以“交友”之名,行诈骗之实。近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以网络为保护罩,男扮女骗取3名被害人钱财13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给3名被害人。

  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利用其虚构的昵称为“雅凡”的单身漂亮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分别与被害人马某等三人聊天交往,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自身手头拮据、姥姥生病住院、父母做生意赔了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等三人人民币共计13万余元。案发后,本案被害人马某到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报案称被他人骗款,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蜂胶店老板陪同下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太平警务室核对身份,因被告人张某系网上逃犯随即被抓获,后被传唤到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其供述了诈骗被害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另两名被害人李某、赵某被被告人张某诈骗后并未报案,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也供述了诈骗被害人李某、赵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虚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跟你在网上聊天的“朋友”也许早就给你挖好了“陷阱”,切记要提高辨别能力,莫轻信陌生人,更不要轻易转借钱财。

初审编辑:王瑜

责任编辑:孙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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