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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首起大窑检察室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开庭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5-06-26 09:08: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6月25日讯(记者 孙毅 刘若镜 通讯员 孔志伟 王文卿)6月19日上午,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由牟平区检察院派驻大窑检察室审查起诉、在辖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这是牟平区检察院首起由派驻检察室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听说大窑检察室的检察官今天要来起诉小柴,俺们是小柴同村的,一起来看看,也趁这个机会学学法律。”6月19日一大早,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的居民老刘就和几位同村来到派驻法庭门前,等待案件开庭。
    老刘口中的小柴正是这起案件的被告人柴某。2013年10月21日,柴某因琐事与同村鲁某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柴某一时冲动,持刀将鲁某右前胸捅伤,经鉴定构成轻伤。11月19日,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轻微刑事案件,但与之前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是由派驻检察室直接审查起诉、辖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的。
    上午9点,随着一记清脆的法槌声响,审判正式开始。作为公诉人,牟平区检察院派驻大窑检察室的检察官杨燕宣读了起诉书。由于该案犯罪事实清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和被害人同住一村,案发后又主动投案自首并对罪行供认不讳,受案后,办案人进行了多次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大窑检察室向法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被法庭采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便没有进行询问证人、法庭辩论。
    公诉人着重对案件起因进行了阐述,教育被告人应以此为鉴,学法守法,加强个人修养,不要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告人柴某在作最后陈述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对被害人鲁某表达了深深的歉意。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该案是牟平区检察院首例派驻检察室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也是该院贯彻执行山东省和烟台市检察院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尝试和积极探索。
    实际上,由检察室起诉轻微刑事案件,与派驻基层检察室“接地气儿”的特性是高度吻合的。很多轻微刑事案件多是冲动型犯罪,案件本身不重大,也存在调解的可能。以往,所有案件均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整套程序下来,不但耗时比较长,群众需要多次奔波,也是对检察资源的一种耗费。
    鉴于此,我省开始探索由派驻基层检察室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根据省检察院和烟台市检察院的规定,牟平区检察院出台了《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和《公诉科与派驻检察室业务对接办法(试行)》,对派驻检察室如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做了明确规定。
    那如何才算是轻微刑事案件?据介绍,这类案件主要指该辖区内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实施被指控的犯罪且未被羁押,所犯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更轻处罚,对于适用法律基本没有争议的刑事案件。
   经与法院协调,牟平区检察院规定,今后,凡属轻微刑事案件,由当地派出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内部审批后,认为符合派驻检察室受理案件条件,移送派驻检察室审查起诉;派驻检察室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经内部审批后,直接移送辖区对应的法庭进行审理,派驻检察室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这样就形成了派出所侦查—派驻检察室审查起诉—人民法庭审判的诉讼程序,案件的办理全程在基层,既方便了当事人,省却了他们来回奔波,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以柴某的案子为例,若走传统流程,可能需耗时几个月。现在,通过派驻检察室起诉,派驻人民法庭审理,诉讼时间大大缩短,无需往返奔波。减少了诉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更多的时间来协商,更利于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庭审结束后,前来旁听的几位村民纷纷表示赞许。“以前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的审案子,现在在家门口就能看见,开了眼界,也长了见识,受到了一场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村民老刘说。村民老李则表示:“审案子挪到家门口,周边村民都看得到,对大家伙儿也是个警示。以后做事,要更守法才行。”
    牟平区检察院的探索还远不止于此。牟平区检察院下设的4个检察室,将来都要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诉讼也将在对应的法庭进行,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
“更多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派驻检察室办理,一方面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矛盾在本地化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在群众身边办理,也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能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社会效果。”牟平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延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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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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