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 烟台这5人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2024-02-05 10:33: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丽

  大众网记者 王丽 通讯员 刘丹 翟妮 于飞 烟台报道

  近日,烟台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5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件,在高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高新区金桥路与金福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mg/100ml。

  被告人祝某某醉酒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高新区某饭店门口,倒车时与停放在停车位上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认定,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案发后,祝某某赔偿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烟台高新区海越路由南向北行驶与金谷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两车受损。经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5mg/100ml。案发后,吕某某赔偿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高新区创新路辛安河大桥东侧执勤点处,为逃避酒驾检查驾车闯卡,后民警驾车跟随至牟平区新城大街与垛山路路口处将其查获。经血液检测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烟台高新区滨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寨站点东处,与路南侧灯杆相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mg/100ml。

  检察官说法:

  上述五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当庭被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

  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烟台检察机关积极组织干警学习新旧意见衔接,并就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加强与交管部门、法院的协作配合,对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如何过渡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统一的适用标准。本次起诉的5起危险驾驶案件系适用《意见》办理,认真落实《意见》办理要求,简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质效,顺利完成了新旧案件、《意见》的衔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提醒:

  醉酒驾车不仅给自己的生命带来威胁,也会威胁到他人。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春节将至,与亲朋好友聚会增多,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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