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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门寿卫
大众网记者 王艳 汤淼 烟台报道
12月6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门寿卫介绍,《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修订版)》进一步规范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
门寿卫介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专项资金。
《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修订后的《烟台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度》,规范调整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将“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修改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将“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明确了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的对象为“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
规范救助款物的发放方式
针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取消“一卡通”发放方式。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会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按照《工作制度》规定,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
规范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
按照《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要求,调整了确认救助对象的具体程序,将“户报”中的“受灾户提出申请”修改为“受灾人员本人申请”,将“乡审”中的“乡(镇)街道审核”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严格规范了需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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