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王瑜
责任编辑:李泽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及道路的技术设计要求,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复用以下因路段整修、规划暂停的,现已通过强制检测达到国家检测标准的5处单点测速设备和1处区间测速设备。
现对以下设备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对有关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管理,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07月14日
复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示统计表
抓拍地域范围及抓拍违法行为
测速取证设备:
区间路段内通行车辆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超速10%以上不足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超速20%以上不足3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超速30%以上不足5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超速50%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高速公路外超速50%以上不足7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高速公路外超速70%以上不足10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高速公路外超速100%以上”等超速类违法行为
卡口设备:
设置地点半径100米路段上的“驾车接拨手持电话”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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