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五类特困行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

2022-05-27 15:22: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陈晓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陈晓 通讯员 赵华元

  26日,记者从烟台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行业纾困解难,烟台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要求,五类特困行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

  缓缴适用范围

  根据目前的文件,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大行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缓缴期间单位承担部分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确定缓缴对象及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场监管等部门获取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登录网上服务大厅时系统给出提示,“你单位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条件”)

  在名单范围之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网上服务大厅“缓缴申请”功能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现场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完成审核。若单位不存在经营困难的,也可以不申请缓缴,正常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在名单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缓缴条件,可在网上服务大厅“缓缴资格认定”功能中或现场提交能够证明所属行业类型或经营范围的材料(如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承诺书,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经营范围、参保缴费情况等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信息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2022年5月至12月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对于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掌上、自助机或到厅申报等方式,自主选择缓缴。对于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签约银行进行不同处理,其中:通过中国银行批扣的,需到签约银行网点解除扣款协议,解除协议后需通过自主申报方式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通过光大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批扣的,需联系签约银行网点停止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由银行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需一并停缴的,可在签约银行网点同时办理。

  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补缴费款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申请注销时,应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如存在缓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需完成缴纳后方可进行注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同级税务部门及时交互共享缓缴数据信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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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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