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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莫言 烟台报道
自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烟台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扎实推进“铁拳”行动。截止到目前,全市共办理民生领域案件176件、涉案货值金额近22万元、罚没款近18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件。现对部分案例进行曝光:
1、海阳市雪王厨具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1月18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到海阳市雪王厨具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违规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查,当事人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9台,货值共计1485元,该批家用燃气灶具还未进行对外销售。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2022年3月7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没收19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罚款人民币1485元,上缴国库。
该案的办理对燃气具经营者提出了监督警示:燃气具的生产和销售关系到每个群众家庭的安全和幸福,必须加强监管。
2、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1年7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线索通报:刘某某以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的名义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桂龙药膏”、“首乌补肾酒”两种药品,然后通过销售平台在烟台地区向患者销售。经查,2020年3月1日至案发时,当事人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49320盒“桂龙药膏”和13500瓶“首乌补肾酒”,购进过程中未履行检查验收制度,未索要购进发票,未对上述两种药品的购销情况进行记录,销售上述两种药品时也未开具销售凭证,致使上述药品流向无法追溯。另外,该药店还允许其他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2022年3月2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和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烟台市福山区伟尔药店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500000元;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对高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案的办理对药品经营者提出了监督警示:药品经营涉及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烟台市药品行业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是监管和执法部门工作重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会受到从重从严的坚决打击。
3、龙口市惠康大药房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1年7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件线索通报:刘某某以龙口市惠康大药房的名义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桂龙药膏”、“首乌补肾酒”两种药品,然后通过销售平台在烟台地区向患者销售。经查,2020年3月1日至案发时,当事人从山东优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1000盒“桂龙药膏”和11700瓶“首乌补肾酒”,购进过程中未履行检查验收制度,未索要购进发票,未对上述两种药品的购销情况进行记录,销售上述两种药品时也未开具销售凭证,致使上述药品流向无法追溯。另外,该药店还允许其他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2022年3月2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口市惠康大药房和药店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龙口市惠康大药房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500000元;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对刘某作出如下处罚: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案的办理对药品经营者提出了监督警示:药品经营涉及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烟台市药品行业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是监管和执法部门工作重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会受到从重从严的坚决打击。
4、史某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电子台秤开展无营业执照销售煤炭案。
2021年12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 :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山后温家村有一流动卖煤商贩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销售煤炭。经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史德松在销售煤炭过程中使用了加装作弊装置的电子秤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构成了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电子秤进行作弊的违法行为;史德松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进行煤炭销售,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依法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562.5元。2.罚款2500元。3.没收TCS-60电子台秤一台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对市场经营者提出了监督警示:农贸市场经营诚实守信才能让群众放心,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必定受到严惩。
5、招远市丽丽水产销售部使用电子计价秤过程中为电子计价秤增加作弊功能案。
2022年1月2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在招远市丽丽水产销售部摊位上发现一台编号为16121747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经执法人员现场用重量为2KG的砝码进行称重时,上述电子秤显示为2.4KG。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证,该电子秤输入密码可设置作弊模式,能够增加水产品实际重量的10%至60%,当事人在销售活鱼时使用上述作弊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构成了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电子秤进行作弊的违法行为。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编号为16121747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3.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对市场经营者提出了监督警示:农贸市场经营必须诚实守信,严厉打击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常态化管理政策,不容触碰。
6、龙口市益友糖酒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1月11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省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报告,当事人在龙口市东莱街道振华商厦外墙发布的“黄城天街中心公寓”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委托龙口市黄城天马设计工作室制作安装该广告,广告内容主要有“黄城天街 中心公寓 城市硬产 建面约35-50平菁英公寓 稳赚高租金” 及开发商、联系电话、项目地址等。该房地产项目于2019年10月25日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广告中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2022年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对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稳赚高租金”内容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该案的办理对广告发布者提出了监督警示:广告内容必须详实有效,切实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7、龙口市东莱乾照堂护理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13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乾照堂视力邢眼疗馆”广告宣传单印有“适应人群:眼干、眼涩、眼疲劳、沙眼、角膜炎、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病等眼睛不适症状。视力邢眼疗馆四步中药治眼病,让您不在担忧苦恼,邢氏五代中医传承,专研各种眼病,采用:第一步,通经络;第二步,保循环;第三步,敷药膏;第四步,清毒素,气血通畅,让更多沉积的毒素得到清除,多年的眼病得到治疗,不易复发。40分钟通经络,四步攻克疑难眼病”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当事人使用产品为“乾照堂明目养眼保健粉”,该产品不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其使用说明书标注保健作用为“缓解青少年假性近视和各种原因引起的视疲劳以及中老年人眼睛不适眼干、眼涩、眼胀、眼痒,促进健康”,不具备当事人广告宣传中有关治疗眼病的作用,且当事人也提供不出广告宣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2年3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该案的办理对广告发布者提出了监督警示:有关疾病治疗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疾病及时治疗和身心健康,严肃查处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此类广告,切实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8、龙口市东江新源饮用水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饮用水案。
2021年4月1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龙口市东江新源饮用水厂违法生产天崮山饮用水236桶、瓶装饮用水93箱及其他生产材料若干,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饮用水,货值共计9766.6元,违法所得5740.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5月21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40.6元;2、没收成品及生产材料;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该案的办理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监督警示: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会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必须向社会加大从业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业主依法取得许可的法律意识,并从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移送通报等多维度及时掌握违法线索,及时惩治违法行为,打造自觉依法办证、高压管控无证的正向法律空间。
9、栖霞市米记烧烤店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案。
2021年09月30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栖霞市米记烧烤店使用的杂物电梯(传菜电梯)未经检验,擅自使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杂物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擅自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31 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杂物电梯;2、罚款人民3.5万元整。
通过该案的查处,对电梯使用单位提出警示:餐饮单位的送餐、杂物电梯应重视检验检测,保障经营的生产安全以及职工和就餐群众的人身安全,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思想不能松懈,必须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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