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发布提醒 寒假校外教育培训消费要注意

2021-01-05 14:51: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慧慧 通讯员 李纪超 烟台报道

  2020—2021学年度烟台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假放假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农历腊月十三)至2月28日(正月十七),3月1日开学。普通高中学校寒假放假时间为2021年2月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27日(正月十六),2月28日开学。

  一年一度的寒假即将开始,不少家长会选择送孩子到校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烟台市教育局提醒广大家长,寒假校外教育培训应注意清楚提供服务机构主题、教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等事项。

  一、清楚提供服务机构主体是谁

  消费者可以通过办学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立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知道机构的具体名称,查验地址是否和实际一致,证件是否有效,同时查看经营(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所要接受的培训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还需要持有相一致的有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机构也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培训资质的相关证件。机构的具体名称也可以通过签订的培训合同、出具的发票获得。消费者如果要进一步了解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详情,除了可以要求机构介绍有关情况外还可以登陆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xwpx.emis.edu.cn/)、各区市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发布的“黑白名单”或向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咨询。

  二、清楚教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其中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籍教师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与此同时,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应当在办学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正常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如果机构提供培训的教师不在公示名单中,消费者有权要求机构做出说明。按照《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不得参加机构的培训活动,不得为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若发现此类情况,可向教育部门反映。

  三、清楚教育培训场所安全状况

  “珍爱生命、安全至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消费者在接受教育培训前,消费者应当查看办学场所消防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等消防安全器材是否齐备。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是否持有有效的餐饮卫生许可证件。目前,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尚未解除,疫情当下,消费者还要查阅机构线下复课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条件核验,核验通过的机构信息可以到区市政府网站查阅。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期间,消费者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配合机构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四、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培训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情况,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还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的数量、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民事责任等内容,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已经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议消费者认真研读。消费者与机构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目前正在进行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如果存在合同违法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五、慎重缴费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等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允许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消费者在缴纳培训费用时,要理性消费,避免冲动,不贪小便宜,不提倡费用缴到机构对公账户以外的其它地方。提前缴费有风险,退费大多遇冷脸,考虑缴费别图快,退费多数不愉快。缴费时一定要即时索取与机构名称相一致的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把维护合法权益做到前面,避免后期权益受损,机构如果违反收费规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随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普及,发票出具更加便利,消费者收到发票以后可以随时将其存入微信或支付宝卡包中,随时可以出示作为缴费的凭证,避免丢失的风险。

  六、知晓问题争议解决法定途径

  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法定资格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消费者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如果与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要尽可能收集齐有关证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与机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附: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芝罘区6861355

  福山区2136003

  莱山区6891624

  牟平区4232952

  蓬莱区5645894

  海阳市3222021

  莱阳市7269967

  栖霞市5213932

  龙口市8513628

  招远市8246329

  莱州市2212938

  开发区6396782

  高新区6922272

  长岛区3217406

  烟台市2101871

  邮箱:mbjy@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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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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