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捕鸟了!烟台一老汉捕了四只鸟被判刑

2020-09-16 10:26: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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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丽 通讯员 王迪 烟台报道

  非法捕鸟,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近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据悉,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孔老汉自家有一片果园,但果园里的苹果时常被经过的鸟类啄食,每每看到啄坏的苹果,老汉都心疼不已。为防止鸟类再啄食其种植的苹果,老汉于2019年9月购买了3盘鸟网,又用自家种的15根芦苇(芦竹),在自家果园里架起网具拦截鸟类。

  短短几个月,老汉共网捕各类鸟4只,并致其全部死亡。后经森林警察巡查发现,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鉴定,该4只鸟分别为雀鹰1只、麻雀1只、灰背鸫2只。其中,雀鹰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麻雀及灰背鸫均为“三有”野生动物。

  经烟台市森林公安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计算,被告孔老汉猎捕的4只鸟类总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6万元。

  经审理,被告人孔老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孔老汉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上缴省级国库;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珍稀鸟类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老汉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的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法森森,不可触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增强法治意识,知法守法,一起保护鸟类,守护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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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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