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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丽 通讯员 李林昱 烟台报道
8月20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兰某超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兰某超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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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审判工作质量和效果,本案由招远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春东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极大地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
2016年初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兰某超在设立“某某投资”并对外发放高利贷牟利过程中,与被告人郭某辉、王某、张某赫、隋某磊等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其生活和经营的区域内,经常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滋扰、恐吓、殴打他人,先后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形成以被告人兰某超为首要分子,以郭某辉为重要成员,以王某、张某赫、隋某磊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6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致一人轻伤二级,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超纠集被告人郭某辉、王某、张某赫、隋某磊等人,通过对外发放高利贷攫取经济利益,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纠集多人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秩序。被告人兰某超等5人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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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兰某超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兰某超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详细]
8月20日6时至21日6时,烟台全市平均降水量19.6毫米。最大点降水量为莱州市夏邱镇留驾水库雨量站67.0毫米,较大点有:莱州市临疃河水库站64.0毫米,招远市金岭水库站58.5毫米,莱州市驿道站54.5毫米。[详细]
8月20日6时至16时,烟台全市平均降水量17.7毫米。最大点降水量为莱州市夏邱镇留驾水库雨量站62.5毫米,较大点有:莱州市柞村镇临疃河水库站59.5毫米毫米,招远市金岭水库站54.5毫米,栖霞市黄燕底水库站51.5毫米。[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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