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蔡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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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通讯员 孙胜军 李琳琳 烟台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能否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延长使用期?延长试用期的结果又将会是如何?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日,张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的待遇为基本工资,转正后的待遇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2021年2月,科技公司对张先生进行试用期转正考核。考核结果未通过,公司作出了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的决定。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公司仍按试用期的待遇标准支付张先生的工资。2021年5月,公司再次对张先生进行了试用期考核,此次考核合格。2021年8月30日,张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年10月,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关于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员会调查得知,科技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已达到法定最高上限,但公司以张先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又延长试用期至2021年5月。这一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理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法律分析】
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届满的相关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超出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延长试用期或超出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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