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4-03-15 11:30: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孙胜军 烟台报道

  劳动关系是社会最重要、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也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双方利益的基础。在实务中,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张三入职某化妆品公司,9月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三工资是1500元底薪加提成,在公司门面店跟随原有职工学习化妆品销售工作,同时做些辅助性工作,负责为门面店运送货物、摆台等,每天早上九点上班晚上八点下班,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每周休息一天。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三通过微信向某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请假,张某在公司群里说因大家工作不认真,底薪调整为1200,薪水与能力成正比等等。现双方因应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某化妆品公司辩称,张三是公司学徒、临时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没有固定工资,只给一些日常的补助,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三与某化妆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三与某化妆品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三提供的劳动内容包括销售、货物运输、摆台、打扫店内卫生等,属于某化妆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依据张三与某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钉钉考勤记录,张三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请假,可以证实某化妆品公司对张三具有用工管理权。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张三系学徒,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张三亦不予认可。因此,张三与某化妆品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某化妆品公司未及时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妆品公司向张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00元。

  判决作出后,某化妆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据此条可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必须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除主体适格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人身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考勤打卡等;二是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是否由其提供,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三是组织从属性,即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纳入其生产组织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

初审编辑:蔡云飞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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