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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拆迁户”消失

  2007-03-27

    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重庆近日这座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史上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为抵制这个判决,房主于21日住进这座孤楼,还在楼顶升起国旗以表决心。(《扬子晚报》3月22日)

    这是悲壮的一幕:孤岛中央的孤楼,孤楼顶上的国旗,一个公民为保护自己的房屋升起了国旗—这让我想起前年某地拆迁中的一副同样悲壮的场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举着《宪法》挡在推土机前,抗议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的强制拆迁。

    新近高票通过的物权法给了公众无数的权利承诺。在公众沉浸于物权法带来的私权自信,沉浸于物权法将成为人们私产保护法律支点,沉浸于民法专家梁慧星“物权法将终结强制拆迁”的时候,这个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法院将强行终结一个公民对自己虽破旧不堪但却是合法私产之房屋的所有权,为开发商的楼盘开发彻底扫清了道路。这可能会给舆论对物权法的热情期待浇下一盆冷水:在开发商、地方政府、法院强大的拆迁既得利益面前,民权太弱小了,再牛再强的反抗,可能最终也逃脱不了被强拆的命运。

    首先“钉子户”这个词就让人非常刺眼!一个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私产,没得到公正的补偿就不搬迁,凭什么称其为“钉子户”?审视我们的社会话语可以发现,在公权对私权、公益对私利的压制下,公权制造了一批话语,对敢于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进行污名化的称呼,比如把不服从命令拆迁的百姓称为“钉子户”,把不听官员话、善于使用法律维权的人称之为“刁民”。这些对百姓带着“恨其不顺”厌恶感的侮辱性称呼,会进一步激化官民冲突的话语,应该从某些官员的辞典和观念中删去了。要知道,公民在权力和官员面前唯唯诺诺的时代过去了,这是一个民众权利感和法治意识越来越觉醒的时代,理性的政府和理智的官员,应学会以平等的姿态与公民在利益上进行沟通和博弈,应该习惯公民在法律框架中对自身权威的挑战,习惯于公民对自身利益的斤斤计较和对政府服务的苛求。

    被挖成10米深坑的楼盘地基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小楼——显然,“孤岛”是开发商针对“钉子户”采取的另一种拆迁暴力,迫使房屋陷入孤立无助,等于断了房子的水、电、路、通讯等生活通道,迫使你最终不得不接受拆迁。“孤岛图景”见证了开发商的强势,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一种法治进步:这种钉子拆迁户如果在以前,早就被不择手段的开发商用无坚不摧的推土机强拆了,不是经常发生开发商以火烧、烟熏等方式逼走住户的新闻吗?

    “孤岛图景”在某种程度是一幅容忍钉子户、敬畏法律的图景。即使只剩下一个“钉子户”,开发商也不敢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拆迁,政府也不敢强制拆毁一个公民的合法住所,只能容忍孤岛的存在,只能依据法律程序一步步地与其进行沟通和谈判。在西方法治史上,有不少这样的“孤岛中的钉子户”成为法治和民权的象征:德皇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了个行宫,附近有座磨坊影响了形象,威廉一世便想出高价把磨坊买下来拆掉,可老磨坊主坚决不卖!皇帝盛怒之下把磨坊拆了,老磨坊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威廉一世必须“恢复原状”,这座老磨坊已成为德国司法公正的一个象征。在美国华盛顿,因为房主斯普瑞格思拒绝搬家,开发商只能重新规划了设计,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三面和上面建筑开工,“孤岛”成为敬畏民权的象征。英国、日本也都有类似例子,容忍这些“孤岛”,成为这些国家流传的法律佳话。

    如果重庆这座“孤岛”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话,也可能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可法院强制拆迁的判决终结了这个标志。不顾公民权利的轻率裁决,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纠缠着公权、开发商、政绩强大的既得利益。

中国青年报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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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大众网3月18日讯 9日15时,龙口市公安局兰高派出所接110指令:兰高镇林某报案称其妻和邻居打架,突然倒地死亡。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了解:当日12时许,林某的妻子与西邻家因狗在门口排便一事发生口角,在对骂过程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经民警安抚后,表示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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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死人”担责任吗

  
  辱骂他人致人死亡,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法学教授认为,辱骂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骂死人”属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骂死致人的过错程度,辱骂行为对死因所占比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温智 刘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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