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12月10日讯 (通讯员 丛艳 孙君英 记者 李波)日前,海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棉线欠款案。原告因违约给被告造成损失,不仅没有得到自己应得货款而且还赔给被告五千元。
2005年1月,烟台某纺织公司与烟台某针织公司签订售货合同,售给其棉纱线40吨,每吨单价为17800元,40天供完。合同签订后,烟台某纺织公司在3月21日前分8次送棉纱给对方,对方付款结算。3月28日该纺织公司又给其送棉纱线2000公斤,烟台某针织公司未能按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货款。之后烟台某纺织公司以烟台某针织公司未付款为由,未再送棉纱线,并向对方索要3月28日送的纱线共计35600元,对方未给。烟台某纺织公司对烟台某针织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履行合同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为履行同外商的出口合同,以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同类棉纱线,造成被告损失四万余元。
经过充分调查,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全部履行供货义务,但截至到3月28日原告仅供货17.7吨,原告已经构成了违约事实。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付给原告纱线款35000元,原告付给被告购买同类纱线差价款40000元。双方兑除后原告付给被告纱线差价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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